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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向法官說,他性生活不圓滿,婚後一年行房才40次左右,要行房另一半就說欺負她,他認為與妻子緣分已盡,訴請離婚。台中高分院判決不准離,法官說人之所以異於動物,就在於人的結合需心靈、精神契合,進而發生親暱行為,不能以行房次數來衡量,所請不准。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06年2月間娶了一名中國籍新娘,婚後陳某認為妻子不太願意與他行房,一年約40次左右,每次要求行房,妻子就說是要欺負她,無法滿足他的需求,他不願與這個妻子有牽扯,雙方緣已盡,婚姻已無回復希望,願意無條件離婚

妻稱月事來才拒絕

陳妻指出,婚後18個月並沒有不願與先生行房,都是月經來潮才拒絕,而婆婆去世後,先生在外一直說都是她不願行房,她才想離家找工作自謀生活,而每月還有回家2天以上,雙方也曾行房,她已有離婚紀錄,不願意再離婚

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婚姻是兩性基於誠摯相愛,在心理上、生理上之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性生活只是一部份而非全部,且一年有40次還嫌少。

且陳妻也說每次拒絕都是月經來潮,陳某也說此事後雙方還有行房,以性生活不協調要訴請離婚,實在難以苟同。

法官審酌陳妻是中國籍,雙方結合已缺乏感情基礎在先,而來到台灣新環境,也需有段時間融入及適應,陳某應以營造雙方感情基礎為重,建立長期親密關係,應該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拉近兩人隔閡,陳某只以性生活不圓滿為離婚理由,顯然不足,判決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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