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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離婚原因中比較突出的是夫妻溝通問題,其他有外遇及遺棄、夫妻間沒有感情、對方不成熟、經濟問題、虐待、嗜酒及藥物濫用、個性不和等。其中女性指出的離婚原因主要是個性不和、先生有外遇、夫妻間已無愛情、丈夫不負擔生計、不堪丈夫虐待(精神的和肉體的 ) 、性生活不和諧及婆媳關係等。


在中國大陸, 80 年代曾有學者將離婚的原因排序為:性格志趣不同、家務矛盾及經濟衝突、草率結婚、"第三者"插足及性生活不和諧。其中"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總數的不斷增加。

 

據北京某地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 1982 年占總數的 14 % 1983 年占 30 % 1988 年達到了 40 %左右。在上海徐匯地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 633 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占了 35 %。武漢某地區 1995 1 - 7 月受理離婚案件 480 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 60 %以上。有關機構對瀋陽市 1000 份離婚案卷分析後發現,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如嗜酒、賭博及犯罪等)。


由此看來,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婚外情都似乎是導致離婚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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