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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對有人指摘妳們單身第三者是公害的看法?
A:我結過一次婚,發現婚姻對我實在沒吸引力,反而一個人自由自在。我覺得單身公害是已婚女人羨慕單身者沒有婚姻困擾想出的一種說法。尤其大家都說是女人誘惑男人,可是大都是男人主動啊。像我常獨自在咖啡廳看書,就有已婚男人在我身邊走來走去,說想認識我,我沒有要主動勾引他們。像我身邊男性友人都已婚,我一開始就明確告知他們我們不可能,可是一個鄰居朋友卻說想跟我交往,我拒絕他。兔子不吃窩邊草都騙人的,男人就是看能否佔到女人便宜,佔到就是他的。可是台灣社會不會檢討男人,都指摘女人。
常會向我訴苦。像現在跟我在一起的已婚男人,也是他來追我的。男人都有種獵人心態,看到喜歡就想嘗試。我曾問他為何追我?他說他想嘗試不同性愛。所以男人是受自己誘惑,好像看到女人,不認識她,就覺得對不起自己。尤其50歲以上那一輩男人通常結婚早,又只交過一個女生,往後遇到不同女生,不可能不心動。


Q:他哪裡吸引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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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運 | 台灣醒報 – 2012年3月22日 下午1:04

【台灣醒報記者劉運綜合報導】為了達到最佳減重效果,人們應食用好的脂肪、可可、奶製品、紅酒及蜂蜜。而短時間的運動比長時間的有氧運動更有效果。充足的睡眠、心情愉悅及淨化的空氣也是鮮為人知的減重不二法門。《讀者文摘》最新製作的研究報告,提供13項減重要領。

想減重,吃是第一關。研究指出,對減重有益的脂肪包括不飽和脂肪(來自橄欖油、堅果、鱷梨)及多元未飽和脂肪酸(來自魚、堅果、種子)。巧克力內的可可含有大量的抗氧化劑,適度的食用可幫助減重。

食用奶製食品,如牛奶或優格,也能有效降低體內脂肪。一天一杯紅酒對健康及減重有益;紅酒可增加運動耐力並減少因飲食所引發的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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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阮南輝╱基隆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3月7日 上午3:00

男子張宏光今年初以來,涉嫌從台北騎機車到基隆犯案,專門破壞商家鐵捲門入屋行竊,
市警四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張為惇根據監視器畫面,一眼認出是3年前曾嗆過他的張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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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7日 上午4:28相關內容新聞報導: 前聯勤總司令故居驚見腐屍 DNA驗身分
2012年3月7日 上午11:05
新聞報導: 驚!廢棄官舍見白骨 警封鎖現場鑑識死者身分
2012年3月6日 下午4:41
放大照片前聯勤總司令官邸 赫見白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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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飛飛紀念唱片  


國家圖書館收藏不少鳳飛飛的黑膠唱片。(記者王敏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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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江梅綺

 

「如果能回到外遇之前那該有多好。」這句話是來找我的老婆們最常說的一句話,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早知道」。
「早知道」這三個字容易說卻不容易實現,但妳是不是總讓自己生活在「早知道」的後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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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控告葉女答應要與他結婚,在拿到130多萬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於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求償退還130 多萬聘金及25萬元精神撫慰損失。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林某無法舉證2人有婚約一事,駁回請求。


林某主張,他與葉女同居時說好要結婚,所以才把勞保退休金共新台幣131930元當作聘金交給葉女,不料,葉女拿到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不願與他結婚,並於去年5月間因外遇而與他分手,不甘心人財兩失,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除了要求拿回131萬餘元聘金,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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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婚姻的本質、形成丈夫外遇劈腿的原因及實況,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方面的戰爭,因為處理不好的括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而且感情因素不比一般事務,其微妙的變化是難以用一套標準來橫量的當外遇發生時,妻子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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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是沒有刑責的立法院也有在提要將通姦除罪化,基於上述原因對於「通姦」的認定就相當嚴格沒有直接證據通常是「不起訴」收場,在中國大陸是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但是其他國家想要依此裁判離婚或是精神賠償還是沒有影響的,所差的就是沒有刑責。

 

一、現在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而規定的幾百個罪名中,沒有通姦罪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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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

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

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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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盧的先生明偉在大陸經商,她常聽說很多台港商人在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但深情的小盧非常信任先生,二人雖然聚少離多,也決不相信明偉會背著她在大陸有外遇包二奶。

 

不料某日在餐宴上,小盧聽到友人耳語,說明偉在大陸有另一個老婆,她才驚覺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也發生在她身上,透過長途電話向明偉證實後,小盧慌亂得不知如何面對這種狀況。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

 

「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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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的方式也必須細分的先做資料上的蒐集,例如發票、信件、簡訊、通話記錄、信用卡帳單、相片、這些很多時候是要碰運氣的,要看外遇方的警覺性高不高?心思是不是很細膩?另外也是再一次確定是否有外遇。


一、發票:要注意的是消費內容、地點,是不是買雙人份的東西?甚至是保險套?便利商店的發票上面都是有店號、有的還有店名,若是有可疑的就必須紀錄能保留是最好的其他的發票也有店家商號、統一編號,藉此可以了解出入的區域。

二、信件:除了一般通信,也包含了電子郵件,線上即時通MSN但是這有密碼的問題,能夠猜的到就要趕快存檔、列印這些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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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那抓姦,外遇抓姦,徵信社是如何抓姦? 徵信社抓姦分為三個階段,行蹤、抓姦 、衝現場。

當老婆懷疑老公外遇徵信社成立案件,開始行蹤調查、跟蹤,派人跟蹤老公,定時替換竊聽錄音帶,過濾目標人物每天的行蹤,了解他在哪些地方跟哪些人見面。

 待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即開始抓姦行動。此時,徵信社開始在外遇現場進行佈置,安裝器材,等待獵物,也就是外遇的兩人,掉進佈好的天羅地網中。如果抓姦地點在旅館或車床族,只能靠不停跟蹤或竊聽;如果抓姦發生在住宅公寓或是套房,徵信社會在抓姦地點附近租屋。通常,房間的下層是最佳的地點。

因為必須抓姦在床,經委託人同意,徵信社會帶委託人到派出所報案,協同員警到現場抓姦,因為員警才有搜索權。然後直衝現場,抓姦證據確鑿,案件即成功順利完成。抓姦的成立要件為何!? 可以當成抓姦的證據?1.正在交合2.用過的衛生紙和保險套3.任何精液留下的證據。

抓姦基本上並沒有任何時間及地點上的限制,只有合不合法的地方,有些元配一心想抓姦,會因為顧慮太多而錯失良機,也有些原配則是因為太過生氣太過魯莽,而沒有注意到時機及要點,常常破壞了最佳時間,一舉成功的抓姦,要小心,若是抓姦方式錯誤或不當,可是會讓被抓姦者有足夠的防範及反告的機會!這點是所有想抓姦者,需要多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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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民事庭曾判准一起同性戀者的離婚官司,當事人吳姓女子因不堪先生跑到大陸去找「同志」而訴請離婚,她向法官表示結婚後雖感到丈夫對她很冷淡,但總體恤可能是工作壓力所致;為求改善和維持婚姻和諧,甚至還向已婚女同學了解夫妻間床笫之事,但最後才知道丈夫所以娶她並和她生子,主因丈夫是雙性戀,擔心同性戀身分曝光,才以婚姻作幌子隱藏自己的性向,並藉工作之便遠赴大陸,尋找同志之愛。

晚晴協會施寄青女士前不久就曾接到一起某位太太的求助個案,她斷言這位「先生」是同志,結婚只是找一個「掩護」的對象;事實上,這類的雙性戀者還真的不在少數,結婚並非其本意,而只是屈從於社會道德壓力。


問題是如果有配偶的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婚外同性戀的通姦行為(如肛交),是否可以提起控訴?台南地檢署就曾提出此一有趣的法律問題討論,認構成犯罪者認為,刑法通姦罪條文既規定「與人通姦」,而不是規定「與異性之人通姦」,自兼含異性及同性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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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在台北市內湖縣一名少婦不滿老公在外金屋藏嬌,且懷疑他故意在與情婦嘿咻時,將現場的淫聲浪語透過手機實況直播,讓她接聽,昨天上午氣得報警捉姦,但因老公拒不開門,無功而返,會同前往蒐證的警方愛莫能助。


據了解,這名少婦因婚姻失和,老公已半年沒回家,在內湖市某棟公寓租屋,與外遇對象同居,她隱忍已久,而促成她昨日報警捉姦,是因為手機響起,接聽時竟傳來床笫之間的「嗯愛」聲音,雖然來電顯示的不是老公的電話號碼,但懷疑是老公所為,故意刺激她,要她難堪,忍無可忍下向內湖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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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首先就是到派出所或警察局之分局備案,而派出所或分局是指案發現場所隸屬的管區。

報案者所要攜帶的是身份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做為驗證身份之用。

捉姦的程序如下:

1、跟蹤到目的地

2、到該區派出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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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以針孔攝影機偷拍方式抓姦,算不算是通姦蒐證

新竹地院最近一起判例,認為如果任意排除這類偷拍取得的蒐證,反而讓外遇者逍遙法外,儘管被告律師提出「毒蘋果理論」,提出非法蒐證的光碟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官並不採認,還是判處通姦的男女各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嗎 ?

答案是未必,一名警官退休的張姓男子,一年多前在家中和婚外情對象通姦被元配當場查獲,但丈夫卻抵死不認,最後妻子拿出偷偷在家中裝的針孔攝影機所拍的光碟,同時控告丈夫和外遇對象兩人通姦妨害家庭,不料兩人不但不承認是光碟的男女主角,張姓男子還委請律師打官司,律師以妻子非法蒐證,依據毒蘋果理論,非法蒐證的光碟片不具有證據力,不過法官卻認為如果公權力違法蒐證扣押,民眾的隱私權長期被侵犯、卻又沒有矯正和救濟措施,這時候的證據排除法則,雖然有可能造成有罪者僥倖逃脫法網,但也成為保護民眾基本權利最後不得已的措施。

如果是私人非法蒐證則不同,通常取證者和被取證者皆有犯罪,但被取證者仍可透過法律來追究非法取證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法官認為任意排除這類偷拍取得的證物,反而容易讓有罪者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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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掌握情勢,進可攻退可守 (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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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性婚姻專家對婚外情的深度調查,在美國的100個已婚男子中就會有70人曾經有外遇婚外情,已婚的女性有外遇婚外情的也達到了50%。在歐洲不少國家,有時甚至很難確認在一起生活的一對男女是否是夫妻。在臺灣,有關外遇婚外情的報導不時見諸於各大媒體。而在國內,因第三者插足家庭而引起的夫妻離婚個案不斷增加,有些地區,甚至占到了總離婚數字的一半以上。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兩性家庭婚姻專家特別重新作了一次600個已婚者的隨機抽樣、入戶問卷調查,以便瞭解國人對婚外情的態度和看法。同時,為便於比較,我們還調查了國內大學的100名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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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許多男女在發生外遇之際,普遍在為被背叛的一方爭取應有的權益時,我覺得更值得討論的是「通姦罪」這條法律,世界文明國家中,還有這項名目的,大概只剩台灣了,數年前國內有人提倡廢止通姦罪這條法律,據說遭到某些婦女社運團體的強烈抗議反對,理由是:婚姻中的元配如果再失去這個保護自己的權柄,那婚姻就太沒有保障了。問題是,婚姻有它就有保障嗎?


其中有一個「損人而不利己」的報複式控告。控告者心裡固然滿「爽」的,但它也意味著愛已成往事,婚姻關係一定撕得屍骨難全。當婚姻關係出現外遇愉情行為,告與不告間,妾身千萬難,有人恨你恨得牙癢癢,不告,你恨得牙癢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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