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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發生婚外情,被妻子捉姦,為了向妻子交代,錄下三捲「自白」錄音帶,坦承通姦,妻子就以三捲錄音帶作證據,控告劉某與呂姓外遇女友妨害家庭。但事後劉在法院調查時,為求脫罪而翻供,誣指錄音帶的內容,是他遭妻子脅迫照稿子念,涉嫌作偽證,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偽證罪嫌起訴他。


起訴書指出,46歲的劉姓男子,在九十四年間與呂姓女子發生婚外情,被妻子發現外遇姦情,妻子與友人尾隨劉某,發現劉、呂一同前往呂女住處,前往捉姦。

事後,劉某為了向妻子交代,在九十四年十月間親筆寫下婚外情過程,同時錄下三捲自白錄音帶,自述外遇情事。但是妻子仍控告劉、呂兩人,檢方起訴兩人。


結果九十五年間,法院審理時,傳喚劉某說明,審判長當庭告知劉某得拒絕作證,但劉某仍表明願意作證。

劉某表示,當初的自白錄音帶是受妻子脅迫所錄。他說,妻子把他關在房間裡,就交給他一張紙,告訴他必須要照念紙上內容。

劉某說,妻子當時不讓他走,他只能躺在床上,他告訴妻子沒有與呂女發生外遇姦情,但妻子並不相信,還揚言說,若沒有照念的話,就會把他趕出去,然後不照顧他。妻子在說完話後,就將房間反鎖,他只好照著紙上的內容念一遍。


劉某的話,引起審判長質疑,審判長追問:錄音的內容是你自己說的,還是紙寫好照念的?劉某仍堅稱,是妻子先給他一張紙,叫他念的。審判長並進一步問劉某:「有無看過呂女的身體?」劉某亦辯稱「沒有」,劉對他與呂女的姦情一概否認。不過,法院調查後,認為劉在自白錄音帶中,語氣平穩,並未出現恐懼等異常情狀,錄音內容應係出於劉某的自由意志所錄製,認定錄音帶有證據能力。

法院依據錄音帶內容,因此認定兩人有通姦事實,判處劉、呂兩人徒刑五個月確定,由於劉某涉嫌在法院上作偽證,檢方就另行追究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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