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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控告葉女答應要與他結婚,在拿到130多萬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於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求償退還130 多萬聘金及25萬元精神撫慰損失。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林某無法舉證2人有婚約一事,駁回請求。


林某主張,他與葉女同居時說好要結婚,所以才把勞保退休金共新台幣131930元當作聘金交給葉女,不料,葉女拿到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不願與他結婚,並於去年5月間因外遇而與他分手,不甘心人財兩失,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除了要求拿回131萬餘元聘金,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


地方法院開庭時,葉女否認與林某曾經有過婚約的承諾,不過,坦承2人確實於92年底至955月間一起同居;這一段期間,林某多次以購買中古車、修車、購買吊車等理由向她借錢,且林某生活費也是由她支付,林某才把領到的勞保退休金用來支付欠款,餘額則是林某贈與她作為這幾年的感謝之用。


法官認為,林某提出2人有婚約關係,並交付130多萬退休金做為聘金一事,既然遭到葉婦否認,就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並拿出有過婚約的證據。林某既然未能證明兩造曾經有婚約關係存在,則請求葉女返還勞保退休金及賠償其所受的非財產損害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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