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率偏高及外遇盛行的現代社會中,有許多婦女都面臨到要不要離婚的難題,但是真正考驗離婚婦女的,卻是離婚後的依賴與獨立問題.

 

例如妳的經濟資源與人際支援越多,妳在離婚後的生活才有可能過得自在精采;否則,就必須有決心與勇氣去創造更美好的未來.假使做不到,離婚婦女很可能會面臨現實的窘境,落得需要社會扶助的弱勢,這些都是 ~ ~ 做離婚決定時必須考慮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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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有時候可能並不覺得自己笨,只是浪漫地想像自己是個「劈腿外遇浪子的終結者」,是能讓慣性劈腿的男人捧著臉說:「在還沒遇見妳以前,我並不知道愛是什麼!」的那最特別的一個,所以才會選擇明知並不理想的長期外遇男人,而熱切等待他為了她完全改變成另一個不會外遇的人。

 

男人在信誓旦旦保證不會有婚外情的那一刻也許是出自真誠,但是在以下的三種狀態中,很容易又會違背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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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離婚是一件壞事或總不是件好事。真的如此嗎?

造成離婚的某些原因,如外遇通姦、家暴虐待等,可能是涉及道德的壞事,但是離婚本身卻應該沒有道德與否的問題,它就像朋友絕交,無所謂道德上的善惡。兩個人若因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婚,絕非代表他們的道德有什麼問題。中外史上很多偉人都離過婚,可為一證。


如果離婚不是道德上的壞事,那麼離婚對當事人的幸福而言,是否為一件壞事呢?其實這樣的判斷最好由當事人來下,因為一個人幸福與否,他自己最清楚。如果一個人選擇離婚,一定是因為他()覺得離婚要比不離婚好。事實上,如果兩個人貌合神離的生活,對彼此皆無好處,與其長期痛苦,不如斷絕婚姻關係,建立新生活追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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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是很把握中秋節可以不帶點悲傷的心情,依稀記得末了這兩年來的中秋節,他告訴我他要去別人家(同事)烤肉,當然我和小孩還是不能跟的.我還不疑有他,我忽略了他口中的同事是女性,同事一詞的保護傘慢慢蠶食我們家庭的時間.


去年,是離婚後的第一個中秋節(那時離婚大概半年吧),和女兒騎摩托車在街上逛,

因為離婚讓父母很難過,所以特別是節慶,我更不願意回家.有時看見哥哥們一家人的熱鬧,我和女兒還是覺得心裡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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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是指已婚者在婚姻關係之外所發生的婚外情,即婚姻關係中有了第三者的介入。事實上,當伴侶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不管只是一夜情,或是一段長期的感情糾葛,很多人都會感到被背叛;甚至,即使只是其他的親密動作--如一個擁抱、口頭表達,或是贈與一打白玫瑰,仍然有很多人都會產生被背叛和受威脅之感。


有人將外遇歸因於下列幾個因素:

1‧追求性關係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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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面容憔悴地召開記者會,遲滯地吐露心聲:「要原諒他的劈腿外遇?不容易吧!」最後哭倒在即時趕來的同劇組男演員懷中。她和觀眾同時得知老公外遇的事實,於是有人不以為然,認為她早該知道老公是個什麼樣的人。


人家的家務事,要下什麼斷論就無聊了。但是在外遇事件中,為什麼老婆總是最後一個知道?答案也許很簡單:如果早知道,就會設法解除危機,或者拂袖而去,根本不會鬧到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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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陳正熙在妻子吳宜靜的手記本中,發現她記載四年內背著他接連劈腿四名男子,陳男向外遇妻子和四名劈腿男子求償一千二百萬元,還要外遇妻子接受精神鑑定和強制治療,但因刑事部分劈腿四名男子都不起訴,法官只判陳妻須賠六十萬元,另駁回精神鑑定和強制治療聲請。


二○○六年八月,陳男發現三十六歲妻子在八本手記本中,記載與看守所管理員何維正、受理家暴案的警員詹鈞智、保險公司經理張簡漢中及黃華南四人,多次劈腿外遇嘿咻,陳男憤怒提起告訴,妻子只坦承欺騙何男未婚劈腿交往有發生婚外情性關係,其餘的三人都只是性幻想寫入手記,檢方將四名男子不起訴,陳妻被起訴判刑兩個月又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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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外遇,劈腿這些名詞所討論的意義,幾乎是大同小異

所探討的是事情就是腳踏兩條船這種貪心的人性這些名詞的差別在於己婚或是未婚的身份,是認真或者抱著玩玩的心態

很多人總是有著自私的心態,自己可以背著另一半劈腿而不准自己的另一半有半點的背叛劈腿外遇行為

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自私心態或許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尺,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感情外遇出軌還能忠於另一半但是他的另一半劈腿出軌也許就一去再也不回頭,讓自己失去面子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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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外遇真的已成事實,女人一定要切記一項萬用的法寶----冷靜。想要藉著炒作外遇的情緒而博取眾人同情,以為如此才能掌控主導權的女人,恐怕得仔細權衡得失。如果一下子就把最後一道防線的自尊,以及對方家人的面子全都吵鬧開來,哪還剩下什麼談判條件呢?婚外情最醜的一幕都已上演完畢,剩下的絕對只是「爛戲拖棚」而已。

 

好端端一個展現智慧贏得尊敬與疼惜的機會,就這麼哭哭鬧鬧全洩了底,以後誰都知道對這麻煩人物要退避三舍。何況該保護自己丈夫外遇的隱私權的時刻,並非在公共場所阻止外人拍攝,而是別把關起門來商量的外遇私事,拿到幕前來公諸於世。在婚外情的事情尚未見定論之前,或者仍未能控制自己情緒之時,何須多此一舉展現脆弱和崩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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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潘姓女子換發身分證時發現,配偶欄上竟然是前男友的名字,法官認為兩個人被朋友起鬨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婚姻無效,不過崔姓男子反駁,根本就是潘姓女子因為被抓姦在先,所以才會和結婚證人串證訴請結婚無效。


位在信義區的這間公寓,就是潘姓女子和小她8歲的前男友同居的地方,2004年兩人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進而交往,在朋友見證下,兩人簽了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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