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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離婚 仍有探視子女權利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個月,我和老公因為種種原因失和,後來老公就威脅我如不簽字離婚就要告我。我為了保留一個小孩在身邊,選擇無條件離婚,只帶走了老二。

在簽字離婚時,老公的大姊答應我,只要我簽字,就算沒有帶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來探視。可是離婚後三個月,我只看了兩次小孩就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我很後悔當初沒有錄音留下大姊的保證,有沒有任何合法的辦法,讓我探視他們呢?

答:

依讀者描述,可知當初你們離婚時,並未對孩子的監護與交往有詳細明確的安排,讀者僅與前夫於離婚時約定,由前夫擔任老大及老三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往稱為監護),並同意讀者日後可以回來探視;但事與願違,讀者最後無法維持自己對於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監護可聲請法院裁定

但是不論兩造協議離婚時,前夫是否有脅迫情形而影響讀者意思決定的自由,讀者仍有主張見面交往的權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因此,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就自己與老大及老三會面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期間等細節做判斷,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譬如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等,甚至參考社工人員的意見,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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