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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淺述

一起妨害家庭自訴案的當事人為A君,因為工作繁忙導致妻子紅杏出牆,僱請徵信社跟蹤查證抓姦,最後在妻子與B君的同居地方,會同管區抓姦,但在派出所協調時,因為一時對妻子心軟,有意和解而沒有把當場採得的抓姦證據送請鑑驗,以致事後要再提抓姦訴訟卻失敗。丈夫慨嘆司法正義喪失,法官則認為抓姦證據薄弱不足,已經無從舉證,才會敗訴。

法律知識:


法院要認定抓姦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抓姦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抓姦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抓姦證據之步驟,如本件情形,即是因未將抓姦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抓姦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類似情形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抓姦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抓姦事前同意或抓姦事後宥恕,或抓姦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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